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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漯河双汇禽业有限公司舞阳县姜店乡蔡庄商品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漯河双汇禽业有限公司舞阳县姜店乡蔡庄商品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       复
舞环然审[2022]3号
 
漯河双汇禽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83JHF0X)上报的由漯河锦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漯河双汇禽业有限公司舞阳县姜店乡蔡庄商品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漯河市舞阳县姜店乡湖东蔡村北900m处,《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施工要求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该《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达到环评各项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1554-93)表1二级标准,臭气浓度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标准要求;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热风机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3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应加强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措施,项目场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养殖废水、生活污水采取“集水+厌氧”工艺处理后不得外排,作为肥料由配套农田全部消纳利用,但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严格规范污水处理系统及沼液暂存池的建设,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沼液安全利用。
    3.噪声。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4.固废。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舞阳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