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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阳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
                        舞阳县阳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舞阳县阳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反馈我局环评股。 
联系电话: 0395-7121061
 
附表:
项目名称 舞阳县阳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5号(原温阳服饰院内)
建设单位 舞阳县阳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辽宁青藤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5号(原温阳服饰院内),租用现有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项目占地1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仓库;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混合-加热-牵引-成型-切割—成品。项目设计生产规模:年产300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    一、废气
项目运营期生产车间密闭,搅拌机加盖密闭;在加热工序设备上方设集气罩,收集的废气,通入UV光解+低温等离子一体机内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二、废水
项目营运期切割工艺带水作业,主要作用是除尘、冷却、润滑,此部分用水设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足时补充,不外排。项目切割作业区地面硬化,进行防渗处理,切割作业区设围堰,防止废水外流。生活污水排入温阳服饰院内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二类标准,和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指标,后排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并经一定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包装袋、桶收集后规范暂存在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水沉淀池沉渣
定期清理后装入塑料袋内随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固化膏桶、废UV灯管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 36 号)、《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一、本项目位于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5号(原温阳服饰院内), 租用现有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环评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生产。 
 二、你单位应全面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设内容及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不得擅自变更,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处理处置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二类标准,和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指标后,排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按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 36 号)、《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标准要求。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运营期间随时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要求。本批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