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惠政策
⑴土地使用
A、凡入驻我县的盐化工项目,根据统一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可提供充足合理的用地供投资者使用。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证书的,县级以上费用由投资商负责,县级以下费用全免。
B、凡来我县投资者,依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工业用地或是居住用地,土地可以按最高年限使用.
C、利用旧厂房兴办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给予特殊政策。
(2)税收优惠
A、凡来我县投资盐化工项目的企业, 5 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纳税额的等额奖励;第 6 年后财政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还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B、外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我县再投资,经营期限在 5 年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等额奖励 。
C、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有产品出口的,通过本县结汇后,出口退税县级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及时退给企业。
(3)其它优惠政策
A、 对外来投资者,企业聘用的专家、科技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B、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办理“进出口自营权证”,产品出口时,由县商务局从速帮助办理有关报关、结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