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民事责任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的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的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 期货经纪公司行纪合同责任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期货交易行纪合同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系行纪法律关系。
期货行纪合同的法律渊源,即期货行纪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第一,客户合约性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交易委托书、帐户处理权声明等,这些合约性文件具体规定了风险提示、开户
指令、开户资格、保证金、帐户操作、交易、不履行合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内容。第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交易规则。但需在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有关合约性文件中明确加以约定。第三,客户下单指令。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是通过客户下单指令来确认的,如买卖合约的数量、合约到期日期、价格限制条件、定单有效期限等。
(二)期货经纪公司行纪合同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行纪合同责任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反其在期货行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形成的民事责
任。主要包括:
1、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严格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义务的民事责任
①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严格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下单交易是期货经纪公司的义务。为了防止因交易指令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期货经纪公司在和客户签订经纪合同时,必须将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做以明确、具体的约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经纪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客户的损失,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经纪公司不能以期货行纪合同没有约定下达交易指令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为由,免除其不能举证的民事责任。如果期货经纪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客户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客户的损失。
②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
依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按照客户或者客户书面授权的受托人的指令下单交易。期货经纪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执行客户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果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期货经纪公司执行客户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有瑕疵的指令是指客户下达的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等的交易指令。对有瑕疵的指令,因缺少执行下单指令的必备要件,原则上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执行。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要求客户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期货经纪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如果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只是没有有效期限、成交价格或者开平仓方向的,期货经纪公司如果按照期货交易习惯,对没有有效期限的,视为当日有
效;没有成交价格的,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视为开仓交易进行了交易,应当视为期货经纪公司系按照客户指令交易,而不构成违约。这里,一是考虑客户下单交易指令不全,多是因市场行情紧张,来不及将全部内容填写完毕;二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对期货市场交易惯例的认可。
④期货经纪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经纪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即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经纪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期货经纪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经纪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期货经纪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经纪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因过错在于期货经纪公司,故因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因市场的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延误执行客户的指令造成的客户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期货经纪公司未及时通知客户当日结算结果的民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未按期货行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经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结算结果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的扩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期货交易的连续性,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是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经纪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期货经纪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客户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行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其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产生确认的法律后果。
3、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现行行政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等均严禁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混码交易。如果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混码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客户的损失;但是,如果期货经纪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其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造成的,则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由客户对交易结果自行承担。
4、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民事责任客户的下单指令作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每一笔具体的期货交易发生时,客户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作出的决策,而不是在其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一系列合约性文件时所能预测的。故从保护期货交易者角度出发,我国现阶段是严格禁止全权委托的。如果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5、未予风险提示的民事责任鉴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期货经纪公司负有在与客户订立期货行纪合同时,对客户提示注意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行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的,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从公平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出发,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对期货交易的风险性已有明确认识,期货经纪公司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不承担客户交易损失的赔偿责任。
6、行纪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因期货经营机构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或客户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从事期货交易,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等原因导致期货行纪合同无效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行纪合同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经营机构已经按照客户的指令入市交易的,则客户的损失属于正常的风险损失,经营机构对交易结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客户对其交易行为结果自行承担。但该经营机构因此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但是,如果该经营机构未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即客户没有过错的,该经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保证金利息。
二、期货交易所服务合同和保证合约履行责任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之间除存在行业内部管理关系外,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双方还存在着类似于提供服务和履约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渊源表现为期货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根据期货交易所会员式法人的特点,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和非期货经纪公司自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之日起,即视为其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认可,即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是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违反服务法律关系义务的民事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等的规定,期货交易所负有为会员提供期货交易的场
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发布市场信息、严格执行章程和交易规则的各项制度的义务。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负有对期货交易者的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以及当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不足维持其持仓头寸时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如果期货交易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经纪公司,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期货经纪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经纪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
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违规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
强行平仓虽然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在严格条件下的权利。即只有当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不足维持其持仓头寸,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才有权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持仓头寸予以强平。而且强行平仓的数量要与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追加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且要符合强平的顺序。否则期货交易所对因此造成的期货经纪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布信息错误或者延误的民事责任
提供期货交易的设施及信息服务是期货交易所的一项主要义务。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即时行情、持仓量和成交量排名情况、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等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如果期货市场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错误或者延误,造成期货经纪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期货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免责。
4、透支交易的民事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严禁透支交易,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违反该规定,否则构成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双方的共同违约。对此,应根据期货交易所在透支交易中的过错对其民事责任予以确定。详见透支交易法律责任部分。
(二)违反履约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职能首先表现为期货交易所为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进行结算担保。即期货经纪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经纪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经纪公司履
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交易所代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获得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但是,期货交易所的履约担保责任仅仅为结算会员提供担保,而不及于非结算会员。即期货交易所对客户并不负有直接的担保责任。客户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由期货交易所向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期货经纪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时,客户尚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但期货经纪公司应同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次,期货交易所负有为客户进行交割担保的职能。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违约方期货经纪公司向对方履行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经纪公司履行期货合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期货交易所负责审核、指定交割仓库,其在实物交割中扮演着为交割仓库履约担保的角色。当交割仓库出现不能如期交付仓单载明的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等违约行为时,期货交易所作为实物交割的履约保证人,应当向仓单持有人代为交付,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期货交易所违反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时,很多情况下期货交易所一方面因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因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对期货经纪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了侵权民事责任。即期货交易所的同一行为构成了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如,期货经纪公司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扩大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未按照约定的强行平仓的条件、时间、方式强行平仓,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损失的,以及因超量平仓引起期货经纪公司经济损失的;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经纪公司直接损失等情况,均构成期货交易所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对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有权选择要求期货交易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期货交易所承担侵权责任。即期货经纪公司有权选择是按照违约之诉,还是按照侵权之诉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其权利的实现。
三、期货交易行为法律责任
(一)透支交易法律责任
透支交易法律责任是指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造成损失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确定透支交易法律责任时,应注意区分四个法律关系,即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因买卖期货合约产生的法律关系、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以及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融资法律关系。
第一,因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交易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自己交易产生的亏损。这是符合风险利益一致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故期货合约买卖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对期货交易所与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无效融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会员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不仅造成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损失,而且造成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穿仓损失的,因除会员或者客户的过错外,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融资无效亦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对造成的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交易产生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融资款项不能收回的损失部分。
第三,在透支交易法律责任中体现最多的是基于期货交易所和会员,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未按规定通知会员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的,因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违反通知义务,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会员或者客户持仓透支交易发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会员或者客户因对自己的交易没有尽到当然的注意义务,对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
2、会员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持仓透支产生的民事责任。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会员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并主动要求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保留其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因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系会员或者客户自身意思表示和交易的结果,故应当由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承担。
3、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开仓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为了拉拢会员或者客户,或者为了多赚取手续费而以透支交易为诱饵,主动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虽系双方违约,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其中起的是主导作用,过错更大。故对因此造成的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损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虽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存有明显的过错,但因双方对透支交易的盈亏均明确约定共同享有或负担,从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分担。但是,如果双方仅约定分享利益,而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亏损未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的,因这里明显存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其特有的身份和权利,既不想承担风险,又以允许透支交易作为筹码,来获取利益,不仅仅是违反禁止透支交易的约定,而且是不公平的,故应当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二)强行平仓法律责任
1、强行平仓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强行平仓的条件
强行平仓法律责任是指因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强行了结产生的民事责任。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是附条件的。即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才能行使该项权利。否则,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他人的期货合约进行强平。
强行平仓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
第一、期货交易者保证金不足。这是由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决定的。只有当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仓所需维持保证金,可能形成透支交易时,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才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第二、履行通知义务。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必须首先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否则不得强行平仓。
第三、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通知会员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当合理,即在规定的时间足够会员或者客户将追加的保证金打入帐户,否
则,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会员或者客户未追加保证金为由进行强平。
第四、应适度强行平仓。主要指强行平仓的数量应与会员或者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数额相当。
第五、应按规定的平仓顺序强平。即首先应根据风险水平,先平掉持仓损失较大的合
约,不足时再平亏损较小的或者盈利的合约;其次,投机头寸先于保值头寸平仓。
2、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
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包括条件未成就时强平的责任和条件成就时强平的责任。
如果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不按上述条件,擅自强行平仓,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法律后果。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行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执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对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头寸进行强平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承担。这是因为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享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强行平仓权,并不排除会员或者客户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利益采取平仓措施的权利。二者享有的权利是不冲突的。会员或者客户因对期货行情的判断失误应平仓而未及时平仓造成的交易损失,应自行承担;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符合强行平仓条件
时,应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穿仓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自行承担。
(三)期货实物交割法律责任
确定实物交割中各期货交易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首先应准确认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的法律关系、交割仓库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期货交易所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的关系
首先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发生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集中体现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而期货交易所并非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而是具有独立财产、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盈利性法人。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等权利,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授权下的行业内部管理,不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其次,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也不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首先要有双方明确的委托代理意思表示,其次委托代理行为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依法承担。但在期货实物交割过程中,交割仓库在履行具体的交割事务时,均是以交割仓库自己的名义为之,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期货交易所的名义为之。再次,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不是居间法律关系。居间关系是以介绍人的身份出现,为缔约双方提供帮助、搜集、介绍的作用,从中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但不参与具体合同的制定。但在期货交割中,期货交易所除指定交割仓库外,还负责组织交割的进行,交割仓库储存的标的、收取的报酬标准、交割仓库有关交割业务的一系列行为标准都是由期货交易所予以规定的,交割仓库和客户均是无条件服从。期货交易所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已远远大于居间人的作用。故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在某种意义上应该说是一种履约担保法律关系。准确地说是期货交易所为交割仓库向客户提供履约担保的法律关系。即当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2、交割仓库和客户的关系
交割仓库和客户之间的仓储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其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交割仓库如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交易所和客户的关系
因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非交易所会员的客户不能直接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而是通过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故期货交易所和客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在实物交割中,期货经纪公司负有代客户申请履行交割,并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和足额货款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客户与客户之间是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但在期货交易中,体现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买卖关系。从期货交易所履约担保角度看,又表现为买方会员与期货交易所和卖方会员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关系。在交割日,卖方期货经纪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经纪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帐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征购或者竞卖失败
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客户如对实物交割的商品质量、数量存在异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割仓库提出,如果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其对交割货物的质量、数量无异议,其应依约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作为对期货合约的履行负有担保义务的期货交易
所,以及作为客户的行纪代理人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负有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即期货交易所代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侵权民事责任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侵权民事责任同样应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期货交易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
我国期货市场尚未成熟,呈现着明显的“消息市”特点,即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对期货交易者的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不仅会损害期货交易者的利益,而且会破坏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故由此造成会员或者客户的损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这里要注意区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出于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目的故意对投资者进行误导的行为与一般的投资指导、咨询建议的行为和发表个人意见看法的行为。对于市场上个人发表的意见,以及专门从事咨询、服务行业的机构作出的对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判断,尽管在客观上可能影响到客户的投资决策,但并不构成期货市场虚假信息的提供,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会员或者客户依据上述信息作出的交易决策,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在研究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误导侵权民事责任时,必须首先弄清楚客户损失是否与侵权行为人的误导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即只有这些信息为客户所采纳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客户保证金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此损失与信息提供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虽然向客户提供了虚假信息,但客户并未采纳此信息,也就是说,客户作出下单的决定并非基于该信息作出的,则客户保证金的损失与误导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客户虽然采纳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虚假信息,并由此造成保证金损失,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扩大的损失部分并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信息误导行为人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冲行为
对冲是指期货经纪公司收到客户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客户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客户的指令传递到了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
对冲行为是期货经纪公司受经济利益驱使所为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是期货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章程中明令禁止的欺诈行为。客户指令只有进入期货交易所内,并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成交,才能使交易各方获得最佳的交易结果。无论哪种对冲行为,都剥夺了客户通过入市交易,在公开、公平竞价中获得最佳成交价格的机会,成交价格在很大程度上被期货经纪公司控制,客户的利益很难得到公正的保护。尤其是在对赌的情况下,因期货经纪公司成为客户交易的对手,且无保证金作履约保障,期货经纪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客户权利的侵犯是可想而知的。期货经纪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为无效,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是会员或者客户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把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存放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所有,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事实。任何人擅自动用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均构成对会员或者客户财产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一方面是因其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货经纪公司基于其客户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客户保证金的善良保管义务,即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义务,不得未经客户的允许(多表现为客户指令下单),私自动用客户保证
金,否则,即构成违约,期货经纪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期货经纪公司擅自以客户名义进行交易
根据期货行纪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期货经纪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不得在客户没有下单指令的情况下或者客户的下单指令存在瑕疵时擅自代客户进行交
易,否则即构成侵权。具体包括客户没有下单指令时期货经纪公司擅自以客户名义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期货经纪公司对擅自以客户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指期货概论与投资功能
股指期货年内推出已成定论。然而,市场上很多投资者对该品种却缺乏相应的了解。为了更好地把握市场新的机遇,迎接国内首个金融期货品种的到来,加强对该品种的学习和探讨就显得非常紧迫和重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股指期货的基础知识以及投资功能,期望对广大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股指期货基础知识
1.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指期货,即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就如铜期货是以铜现货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一样。对股票指数期货而言,它对应的“现货”是股票指数。股票指数的走势以及投资者对走势的预期将决定对应的期货合约的走势。
2.股指期货的特性
股指期货包括了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股票特性,二是期货特性。
从股票特征上看,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影响股指现货与商品现货的因素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两种期货的研究方法有很大的差异。为了分析商品期货的走势,投资者需要对影响商品现货走势的供求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但是这种方法对股指期货研究将不再适用,投资者需要更多地关注宏观经济、行业动态以及对股指现货走势有较大影响的权重股的走势。
从期货特性上讲,股指期货同商品期货的主要区别在于到期日结算方法的不同。商品期货合约持有到期时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一方给付货款,另一方交付货物。考虑到股指“现货”——股票指数的特殊性,世界各国推出的股指期货均是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一般的做法是以最后交易日收盘前一段时间指数现货价格的加权作为未平仓指数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
3.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内容
(1)合约规格。
合约规格又称为合约价值,指一份股指期货合约所代表的价值。一般用股指期货合约对应的点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价值表示。对商品期货铜而言,每一份期货合约(即一手)的价值等于每吨铜的期货价格乘以5(一手有5吨)。以未来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为例,如果某一刻对应的点数为1400点,并且规定一点代表的价值为100元,则一份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为140,000元。对投资者而言,买卖一份合约的盈亏等于卖出时合约的价值减去买入时合约的价值,或者等于(卖出点数-买入点数)×100。
(2)最小变动单位。
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是以点数报价的,因此最小变动单位也以点数表示,而且报价也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另外,从各国的做法看,股指期货中的最小变动单位通常比现货指数的实际最小变动单位来得大。比如S&P500指数的最小变动单位是0.01点,而S&P5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单位则是0.1点,申报的价格必须是0.1的整数倍才行。
据传,未来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单位将是0.5个指数点,我们知道沪深300现货指数的最小变动单位是0.01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单位就是现货指数最小变动单位的50倍。
(3)每日涨跌幅。
规定每日涨跌幅可以有效防止市场恐慌和投机狂热,也可以限制单个交易日内太大的交易损失,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涨跌幅通常以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进行计算。当天的交易只允许在涨跌停板幅度内成交,这点股指期货同商品期货一样。不过股指期货的涨跌幅度一般比商品期货大,比如新加坡交易的日经指数期货涨跌幅为12.5%,韩国KOSPI200股指期货涨跌幅为10%。据说,即将推出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规定的涨跌幅为10%,除此以外,为了保证合约上市后的稳定运行,还借鉴了CME的做法,引进“熔断制度”,当涨跌幅达到6%时,熔断10分钟,这段时间内所有交易在6%的涨跌幅度内进行,10分钟后,涨跌幅度放开至10%。
二、股指期货的投资功能
从股指期货参与者的角度看,股指期货主要有3种投资功能,分别是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下面分别对这些功能作一介绍。
1.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
(1)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
资产(组合)的风险分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单个股票因所在的公司经营状况不稳定带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而系统风险则是指因市场利率、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变动对整个股市的影响。其中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消除,因为投资组合中一种股票收益的减少很可能由其他股票收益的增加相抵消;系统性风险则无法通过该办法消除,因为在风险出现时,所有股票的变动方向都是一致的。
随着资产组合投资方法的推广以及1980年代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加大,市场迫切地需要一种可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方法,股指期货在这种背景下就应运而生了。
(2)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原理。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原理同商品期货保值的原理类似,不同的是,商品期货保值几乎可以完全锁定价格或利润,而股指期货的保值只能规避某个股票(组合)面临的系统风险,即随大盘波动的风险,并不能完全锁定股票的价格,经过股指期货保值后的资产很可能还面临一些非系统风险。
2.股指期货的套利
股指期货的套利一般可以分为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市套利和到期日套利。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比较活跃的一般是最近的一个月份,所以跨期套利比较难于进行。
(1)期现套利。
如果想在未来一个时间点拥有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可以有两种方案:一是融资买入股票,然后持有到期;二是买入基于这种股票的期货合约,并持有一部分资金的活期存款以备实物交割。这两种方案到指定的时间点都可以拥有相同数量的同种股票,即到期时拥有的股票价值是相同的,这就要求两种方案最初的投资是相同的,否则就会出现明显的套利机会。
根据上述原理,在忽略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得到股指期货合约的理论价格:
F=se(r-q)(T-t)
其中e表示以连续复利方式计算资金成本和收益,q为持有期成分股红利率,r为无风险利率,T-t表示从t时刻持有到T时刻。公式右边为持有股指成分股的成本,在无套利条件下等于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
当F>Se(r-q)(T-t)?摇,期货价格偏高,可以考虑买入股指成分股,卖出期货合约进行套利。
当F<Se(r-q)(T-t)?摇,持有股票组合的成本偏高,可以考虑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卖出成分股套
利。
股指期货的期现套利难度较商品期货大,一般由具有大量资金或者持有成分股的机构投资者进行。
(2)跨市套利。
同商品期货的跨市套利原理一样,股指期货的跨市套利是利用两个市场股指期货合约价格的趋同性进行套利。两个市场比如内地和香港,由于股市信息获得的时效性、准确性以及心理预期的不同,两市股指期货价格的走势可能会不同,等到消息明朗时,两市股指期货价格之差又会回到正常的水平,这就给跨市套利提供了机会。
目前已经上市的关于中国概念的股指期货有三种,分别是美国CBOE的中国股指期货、香港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以及香港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到今年年底还将增加新加坡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和国内的沪深300指数期货。未来这些指数之间是否可以套利、效果如何还需要等相关指数上市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和观察。
(3)到期日套利。
对股指期货一类进行现金结算的期货品种而言,除了提供上述投资机会外,还可以进行到期日套
利。当预期最后结算价大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时,可以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等待到期结算,相当于以较高价格卖出;反之,当预期结算价小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时,可以卖出合约,以较低买价结算。
3.股指期货的投机
投机股指期货除了必要的技术分析知识外,还必须对股票指数标的进行研究。影响股票指数走势的因素主要有:整个宏观经济状况、板块的联动、成分股分红派息、权重股的波动等。由于需要分析的因素众多,而且涉及股票市场知识,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习惯基础研究的期货投资者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
分析期货行情,从基本面、资金面和技术面三方面完全能够概括。虽然看上去三种方法都比较复
杂,但只要将复杂变简单,抓住要点,就能事半功倍。
一、基本面
基本面分析应该是最复杂的分析方法,但我们在运用基本面分析时,关键要把握一点:商品基本面的核心是供需缺口,而且只有被人们了解的供需因素才会对价格产生作用。所以笔者以为,普通投资者根本用不着去做非常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我们所着重了解的应该是市场的主流观点。在基本面分析中需要关注两个数据:一是供需缺口,二是库存。
1.供需缺口
供需缺口是决定价格牛熊的最根本因素,即商品的供求关系是处于“供给赶超需求”时期,还是处于“需求赶超供给”时期,如果是前者,价格必然走入“熊市”;如果是后者,则价格必然走入“牛市”。事实上,真正对价格起到影响作用的是主流投资者对未来供求关系变化的预期,因此我们需要关注权威机构发布的对供求缺口数据预测的变动情况。在对比供需缺口预期变动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是哪个机构的预期,要将同一个机构此次预测与上次预期数据的变动进行比较才有意义。笔者在做分析栏目时通常会在具体品种的技术分析后附加各品种的基本面供求缺口和库存数据预期的变化,以供投资者判断基本面是否支持技术面。
有一个规律特别值得投资者注意:权威机构预期的转变有很强的趋势,而且很少有振
荡。例如:2001年国际铜业协会对铜的供求缺口的预期,在2000年三季度之前,预估2001年铜短缺40万吨,后来美国经济不行,就改口说基本平衡,此后又说可能过剩20万吨,再后来是30万吨……最后过剩70万吨。这样,2001年,铜价一跌再跌。机构在第一次调低供求缺口之后最大的可能是进一步调低,第一次调高之后最大的可能是进一步调高,趋势性很强。极少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个月机构预测全年过剩10万吨,下个月预测全年短缺5万吨,再下个月又说全年过剩15万吨。
2.库存水平
商品的库存数量是极其重要的数据,在关注库存时,一要看库存绝对水平的高低,二要看库存的增减趋势。库存持续下降是上涨行情能够健康延续的重要条件,库存持续增加是下跌行情健康延续的重要条件。如果库存处于历史较高水平,那么价格即使上涨也会是波段性的,在上涨力量释放完毕之后不会在高点停留很长时间,只有库存绝对水平在较低水平的时候才会爆发出单边的逼空走势。如2006年的铜、天胶都是在库存下降到历史低位后才飚升起来的,2004年的大豆超级上涨行情也是在美国的库存降到几乎为零的背景下才展开的。
二、资金面
相比难辨真伪的基本面数据,资金面显得更直接一些,盯住了资金流动就很容易感受到市场热点的转换。在同样的基本面背景下,如果资金涌入的规模大,就可以爆发出更大级别的行情。资金流动的特征是资金大规模涌入一个市场、一个品种,那这个市场、这个品种的价格就会上涨;资金大规模撤离一个市场、一个品种,这个市场、这个品种的价格就会下
跌。如2006年5月国际金属、能源期货价格的下跌,就是由于国际金融资本在通胀威胁下大规模由商品市场和股市撤到长期债券市场引发的,这类资金流动主要是依据重要的国际经济数据变化来调整,因此投资者应关注欧、美、日等主要经济体的经济数据。
资金面流动在单个合约上同样能起到一些作用。观察新上市的合约就可以发现,在这个合约的显著扩仓期,即使大环境是熊市背景,扩仓的合约也往往会走出一小段上涨行情,在仓扩到一定规模后才会掉头向下。
三、技术面
技术面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所有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变动最终都要在技术面上体现出来,再大的利多如果不转化为盘面上现实的买单,期货价格就不会上涨,反之再大的利空如果不转化为盘面上实实在在的卖单,期货价格就不会跌下来。所有的一切都要通过技术面买卖双方力量的强弱变化来显示出来。技术面在交易时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寻找买卖信号,投资者根据买卖信号进行下一步的具体操作。
技术面分析的核心是趋势,但趋势是分级别的,每个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长线趋势、中线趋势和短线趋势的划分标准。同时,对短期趋势、中期趋势和长期趋势的转势给出明确的判断依据。行情趋势变化的规律一定是短期趋势先转向,短期趋势转向有两种可能:一是转到一定程度,带动中级趋势也开始转向,行情由小级别反转演化为中等级别反
转。二是短线趋势反转幅度有限,不能够带动中级趋势转向,受到支撑后再度向顺应中级趋势的方向转向,此时短、中、长三级趋势再次指向同一方向。如果短线趋势反复调转方向,则行情陷入盘整。中级趋势与长线趋势的关系与之相同。如果你设计的系统信号是科学的,在价格的乖离率较大时,短线趋势的转势是很重要的信号,做短线操作会有很大的盈利空
间。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除第(一)项和第(三)项外规定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
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业务行为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准则1] 合规执业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 欺诈投资者;
(三) 内幕交易;
(四) 协助或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准则2] 公开、公平、公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准则3] 诚实守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和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准则4] 勤勉尽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准则5] 保守秘密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
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 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三)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秘密。
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对知悉的投资者秘密信息等也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准则6] 避免利益冲突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经过专门的岗位学习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
件、材料。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与投资者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范围内从事期货业务。
第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竞业准则
第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二十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 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三) 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 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第六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除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谨慎选择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六条当期货从业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期货经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由所在机构进行处理,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期货经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条 协会在接到对期货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会受理投诉、进行调查以及裁决的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准则的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公开通报批评;
(三) 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四) 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五) 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三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
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一) 本准则第二十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 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 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一) 有本准则第四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的;
(三) 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处分,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期货经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协会将纪律处分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
库;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处分
的,协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网站和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警告、公开通报批评和暂停从业人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执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对协会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对协会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诉或反映。
第四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超出协会自律管理范围的,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协会期货从业人员行为监察委员会负责,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的概念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详言之,就是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商品的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的风险。
期货品种
一、商品期货
商品期货是期货交易的起源品种。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随着交易发展而不断增加。从传统的谷物、畜产品等农产品期货,发展到各种有色金属、贵金属和能源等大宗初级产品的期货交易。
(一) 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是最早构成期货交易的商品。包括:
1、粮食期货,主要有小麦期货、玉米期货、大豆期货、豆粕期货、红豆期货、大米期货、花生仁期货等等;
2、经济作物类期货,有原糖、咖啡、可可、橙汁、棕榈油和菜籽期货;
3、畜产品期货,主要有肉类制品和皮毛制品两大类期货;
4、林产品期货,主要有木材期货和天然橡胶期货。
目前美国各交易所,尤其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是农产品期货的主要集中地。
(二)有色金属期货
目前,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上市交易的有色金属主要有10种,即铜、铝、铅、锌、锡、镍、钯、铂、金、银。其中金、银、铂、钯等期货。因其价值高,又称为贵金属期货。
有色金属是当今世界期货市场中比较成熟的期货品种之一。目前,世界上的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主要集中在伦敦金属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尤其是伦敦金属交易所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被世界各地公认为是有色金属交易的定价标准。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交易,近年来成长迅速。目前铜单品种成交量,已超过纽约商业交易所居全球第二位。
(三)能源期货
能源期货开始于1978年。作为一种新兴商品期货品种,其交易异常活跃,交易量一直显快速增长之势。目前仅次于农产品期货和利率期货,超过了金属期货,是国际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油是最重要的能源期货品种,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货合约有:纽约商业交易所的轻质低硫原油;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等4种。
二、金融期货与期货期权
金融期货交易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期货市场。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里,金融期货交易呈迅猛发展之势。目前,金融期货交易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所谓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一)主要金融期货种类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较早出现的品种。20世纪70年代初,外汇市场上固定汇率制崩溃后,为规避汇率风险,外汇期货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外汇期货交易一直保持着旺盛的发展势头。
目前,外汇期货交易的主要产品种有:美元、日元、欧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外汇期货的主要市场在美国和欧洲。
2、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是指以债券类证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利率期货的产生源于利率管制的放松和取消。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经济主体本身迫切需要管理利率风险的工具。虽然利率期货的产生较之外汇期货晚了三年多,但其发展速度却比外汇期货快得多。其应用范围也较外汇期货广泛。目前,在期货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利率期货早已超过了农产品期货而成为成交量最大的一个品种。
利率期货的种类繁多。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按债务凭证可分为短期国库券期货、中长期国库券期货和欧洲美元定期存款期货。交易主要集中于美国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3、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在具体交易时,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价值是用指数的点数乘以事先规定的单位金额来加以计算的。如标准o普尔指数规定每点代表500美元,香港恒生指数每点代表50港元等。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一般以3月、6月、9月、12月为循环月份;也有全年各月都进行交易的。通常以最后交易日的收盘指数为标准进行结算。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投资者通过指数期货工具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上来。其风险是通过对股市走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操作来相互抵销的。它与股票期货交易一样都属于期货交易。股票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现货股票;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股票指数,它以股票指数的变动为标准,用现金进行结算。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双方都没有进行现实的股票交易,买卖的只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合约交易的限制条件较少。
以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为例:每一指数点代表500美元。如果市场6月期合约标准普尔指数为1000点,那么一份期指合约价值就为50000美元。如以5%的保证金即25000美元,就可以获得一份合约。当股指上涨10%即100点,你便可以获得100×500=50000美元的利润。投资回报率高达200%。
股票指数期货的产生是源于股票投资者有规避股票市场的价格风险,实现资产保值的需求。在金融期货中,它是产生得最晚的一个类别。股票指数期货的创新,备受各国金融界的关注。近十多年来,股票指数期货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其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而且日益演化成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股指期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以现金结算。所谓现金结算,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根据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计算双方的盈亏,并直接划转双方的保证金以结清头寸的一种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方式的成功,在整个金融期货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
义。现金结算方式最早起源于1981年12月的国际货币市场的3个期欧洲美元定期存款期货合
约。
股票指数期货可用于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是回避股市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尤其是对于基金经理在适当时机抛空股指期货,既能保留手中股票,又可对冲现货股票风险。另一方面,指数期货的产生,大大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策略。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迅速建立投资组合,买入或卖出整体市场,在不需要即时选择合适的个股的同时,节省了高昂的现货交易费用;它也可用于机构投资者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资产配置和策略性资产配置,同时,也可用于在股指与现货及股票期货之间的套利交易。
对于广大中小股票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机机会。不需要进行繁锁的个股选择,用较少的资金获取整体市场变化的回报。投资方式也从原来的买进之后等待股票价格上涨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灵活投资模式。
目前世界上影响范围较大的、具有代表性的股票指数期货有: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道o琼斯平均价格指数期货、日经225指数期货、恒生指数期货等。从当前情况看,股指期货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开设金融洐生产品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
(二)期货期权
1、期货期权是指期货合约的选择权。它是指投资者在期货市场支付一定权利金,买进(或卖出)未来一定时限内期货合约的选择权。在价格发生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头寸变化
时,期权持有人必须兑现(或放弃)选择权。
期权类型按权利划分,有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按交割时间划分,有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权利金、执行价格、合约到期日是期权合约中三项区别于期货合约的特色要素。期权价格主要由内涵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组成。期权交易的平仓方式有对冲平仓、履约平仓和放弃。
2、期权交易可用于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
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买入期权交易提供了一个以有限的风险(仅以期权利金为限)搏取可观利润的一个绝佳工具。但此类投资需要较高的数学功底与精确的计算。
3、如果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做保值交易或投资交易时,配合使用期货期权交易,可以降低市场风险,从而增加盈利机会。
(三)中国商品期货品种
至2001年12月底,中国期货市场的主要品种包括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橡胶期货;
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大豆、豆粕期货;
郑州商品的期货交易所的小麦、花生仁等期货。
其中大豆、铜较为活跃。
新合约品种玉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包括股指期货正处在积极准备推出的过程之
中!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 籍
第二条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期货行业工作后应当加入协会。
第三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须向协会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提交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团体会员须提交有关法定资格文
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须向协会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及从业经历;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团体会员对申请人的推荐材料;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协会收到申请者递交的本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所述的文件之日起(以邮戳为
准)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登记表”,对不符合入会要求的申请单位予以函告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者收到“会员登记表”后,在三十日内(以邮戳为准)寄回协会,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否则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
收到申请者递交的“会员登记表”、入会费后七个工作日内,会长办公会依据理事会授权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决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放同意入会的批准文件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证》。对不同意入会的予以书面说明。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丧失会员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对自动退会的团体会员,协会将吊销其会员证,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自动退会的个人会员,不得在协会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中任职。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员应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及协会形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其遵守国家颁布实施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协会颁布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设一名协会“会员代表”,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会员职
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及“协会联络员”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应按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函告协会:
(一)变更章程;
(二)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
(四)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六)变更法定住所;
(七)个人会员的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八)会员和本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四章 处 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会员,经告诫仍不改正,协会可依授权及章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协会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协会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数据库,将受协会处分的会员名单集中存档,并提供社会公开查询。
第二十条 会员对处分不服,可向协会申请要求复议,也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
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期货行业工作后,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设置会徽。
第七条 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期货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并监督执行,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期货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第九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常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为会员开展业务提供积极的帮助。
第十条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的纠纷,受理对会员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及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年检工作。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期货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交流;就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向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进行期货市场的宣传、普及工作,对广大投资者开展期货基础知识培训及风险教育,为期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自律规则者,按照协会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决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特别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期货行业工作的个人。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设一名协会“会员代表”,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其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申请入会,需向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提交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团体会员须提交有关法定资格文
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章程、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管理;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会员违反协会规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会员申请退会,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制定和颁布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吸收事宜;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
(七)表彰、奖励对期货业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对违规会员进行处
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二十五--—三十名理事。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特别会员理事。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调离原会员理事单位,应由原会员理事单位及时向协会说明并提出更换理事请求和具体人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有广泛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人选可由协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批准协会年度计划和预算;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协会的当然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协调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行业自律规则,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六)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协会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
(二)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三)特别会员费,即特别会员从其全部期货标准合约交易中,每手合约提取其手续费标准的5%以内,按每年预算确定标准,每季度拨付一次;
(四)社会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会员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过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在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终止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期货合约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的标准化的合约。期货合约可借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来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
二、合约组成要素
A.交易品种
B.交易数量和单位
C.最小变动价位,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倍数。
D.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涨跌停板,它充当了市场价格波动的刹车器。市场价格不会因突发的“歇斯底里症”而被推挤至不当的水平,同时期货交易者才也会有充裕的时间来重新评估其市场部位。当市场价格涨到最大涨幅时,我们称“涨停板”,反之,称“跌停
板”。当市场价格到达当日的涨跌停板时,市场交易并未封闭起来,它只是禁止市场不得以逾越涨跌停板范围的价格去进行交易。如果交易者愿意取得相反方向的期货部位,亦即,涨停时有人愿意卖出,跌停时有人愿意买进,在此一涨跌停板下,交易还会发生。当然,当日价格也可能从涨停板下跌到跌停板,也可能从跌停板上涨到涨停板。
E.合约月份
F.交易时间
G.最后交易日
H.交割时间
I.交割标准和等级
J.交割地点
K.保证金
L.交易手续费
三、期货合约的特点:
A..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第一个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是1865年由CBOT
推出的。
B.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价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叫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
C.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
D.期货合约可通过对冲平仓了结履行责任。
四、期货合约的作用:
1、是吸引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货市场买卖合约,锁定成本,规避因现货市场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而可能造成损失。
2、是吸引投机者进行风险投资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
期货交割
(一) 交割的概念
商品期货交易的了结(即平仓)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冲平仓;二是实物交割。实物交割就是用实物交收的方式来履行期货交易的责任。因此,期货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对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按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了结其期货交易的行为。
(二) 交割的作用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然而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
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 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
提。
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市场作为发达的信用经济运行方式之一,必须具备一整套规范制度。这是期货交易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
期货交易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交易规则包括期货市场管理的一切法律、法规、交易所章程及规则。狭义的期货交易规则仅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经过国家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期货交易规则》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各种细则、办法、规定。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制定自己的期货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以交易所为中心明确全部交易规范,这实际上是交易所与其会员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会员单位(客户)之间签订的一种共同契约。期货交易规则应包括开市、闭市、报价、成交、记录、停板、交易的结算和保证、交割、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期货交易规则仍然是一种总的规定,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交易所又制定了各种细则和管理办法,如交割细则,套期保值管理规定,定点仓库管理规定,仓单管理办法等。值得一提的是,期货合约也是规则的组成部分。制定期货交易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平等竞争,惩罚违约、制止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期货交易流程
一、 期货交易的基本操作程序
期货交易的完成是通过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和交易者这四个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进行
的。首先客户选择一个期货经纪公司,在该经纪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当客户与经纪公司的代理关系正式确立后,就可根据自己的要求向经纪公司发出交易指令。经纪公司接到客户的交易定单后,须立即通知该公司驻交易所的出市代表,并记下定单上的内容,交给该公司收单部。出市代表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买卖交易。目前国内一般采用计算机自动撮合的交易方式。结算所每日结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同样向客户提供结算清单。若客户提出平仓要求,过程同前,最后,由出市代表将原持仓合约进行对冲(平仓),经纪公司将平仓后的报表送给客户。若客户不平仓,则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按当天结算价结算帐面盈利时,经纪公司补交盈利差额给客户。果帐面亏损时,客户须补交亏损差额。直到客户平仓时,再结算实际盈亏额。
二、进入期货市场
(一) 选择经纪公司和经纪人
1.资本雄厚、信誉好。
2.通讯联络工具迅捷、先进 、服务质量好。
3.能主动向客 户提供各种详尽的市场信息。
4.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并且诚实可信、稳健谨慎,有良好的商业形象。
5.收取合理的履约保证金。
6.规定合理、优惠的佣金。
7.能为客户提供理想的经纪人。
(二)开户
1.对客户的条件要求
客户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与进行期货交易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能够承担期货交易风险;
(3)有固定的住所;
(4)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2.开户的具体程序
(1)客户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2)向客户出具《风险揭示声明书》和《期货交易规则》,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在准确理解《风险揭示声明书》和《期货交易规则》的基础上,由客户在《风险揭示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3)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双方共同签署《客户委托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正式形成委托关系。
(4)期货经纪机构为客户提供专门帐户,供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往来,该帐户与期货经纪机构的自有资金帐户必须分开。客户必须在其帐户上存有足额保证金后,方可下单。
(三) 入市交易准备
客户在入市交易之前,还应做些准备工作:
1.心理上的准备。期货价格无时无刻不在波动,自然是判断正确的获利,判断失误的亏损。因此,入市前盈亏的心理准备是十分必要的。
2.知识上的准备。期货交易者应掌握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巧,了解所参与交易的商品的交易规律,正确下达交易指令,使自己在期货市场上处于赢家地位。
3.市场信息上的准备。在期货市场这个完全由供求法则决定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上,信息显得异常重要。谁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市场信息,谁就能在竞争激烈的期货交易中获胜。
4.拟定交易计划。为了将损失控制到最小,使盈利更大,就要有节制地进行交易,入市前有必要拟定一个交易计划,做为参加交易的行为准则。
三、 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客户在初步接受了期货理论并熟知、掌握了基本的期货交易指令、操作技巧后,接下来就进入实际的交易过程。
(一) 期货价格的形成方式
期货价格的形成方式主要有:口头公开叫价和计算机撮合两种方式。
1.头公开叫价方式。
口头公开叫价方式又分两种,即连续竞价制(动盘)和一节一价制(静盘)。
2.计算机撮合交易
计算机撮合交易是根据口头公开叫价方式的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相对口头公开叫价来说具有准确、连续的特点。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都使
用计算机撮合交易系统。
计算机期货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有以下几个步骤:
1.指令下达方式包括当面委托方式、书面委托方式和电话委托方式。
2.受令人有权利和义务审核客户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水平是否足够、指令是否超过有效期和指令内容是否齐全,从而确定指令的有效与无效。
3.经纪公司的交易指令中心在接到交易单后,在单上打上时间戳记并检查交易单有无疏漏后,以电话方式迅速传给经纪公司在交易所的出市代表。
4.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收到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将指令输入计算机内。
5.指令中心将反馈回来的成交结果记录在交易单上并打上时间戳记按原程序返馈客户。
6.原则上说,客户每一笔交易的最终确认是根据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的结算部门的最终确认为准。
7.客户每一笔交易都由经纪公司记录存档,且保存期限一般低于5年。
8.客户每成交一手合约(买或卖),经纪公司都要收取一定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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