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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无入门费,非法传销通常有入门费。
2、有无依托优质产品,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
3、产品是否流通。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
4、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5、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
塔”式。
6、有无店铺经营
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
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公司债的发行,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经过决议、申请、审批、募集四个阶段。
(1)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发行的决议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申请。公司做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发行申请。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
员, 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核准。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予以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相对于原有的证券法而言,新证券法关于责任条款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债券的持有人。发行人的责任虽然没有变化,但新法增加规定了保荐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对于全面充分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无疑意义重大。
(4)募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
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证券法第二十五条也规
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
券。在公告上述法定文件后,公司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公司债的募集方式,包括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后者是由发债公司委托证券承销商(主要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募集。我国目前仅允许对公司债进行间接募集。
(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必须制作并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载不同的法定事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还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的数额。公司债券存根簿,是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帐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让或用于担保或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的需要提供帮助。
我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实际缴纳,因此公司资本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发行资本、实缴资本为同一概念。旧公司法上关于资本三原则的规定更是详尽细
致,如关于注册资本均应在公司设立时缴足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股份公司不得低于股票面额发行股份的规定以及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等等则充分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资本不变原则的主要体现是旧公司法对公司增减资本的严格规定。我国法上奉行的这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与国际上较普遍性地推行的软化资本约束的趋势形成了较大的差距,固守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已无必
要,习惯上根据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外观显示的资本数额给社会和交易方传递公司资金实力的信息逐渐失真,交易中的风险防范越来越倚重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查,何况公司设立之初将全部的资本投放到位势必造成资本的沉淀和浪费,对需要较大规模资本的公司的成立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高门槛,甚或逼使投资者进行虚假出资或先入后挪。因此结合国情实际推行渐进的改革已成势在必行之势。
公司法修改之后,对我国奉行的资本制度予以了调整,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所缓和。但需要说明的是,新法仍然采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而非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
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新公司法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不仅将“实缴”改为“认缴”,实行资本制度的调整,增加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出资的规定,而且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最低10万元改为3万元,取消了因公司经营类型不同,缴付不同最低注册资本的区分;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最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这样规定后,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让小规模投资者有能力选择有限公司形式注册成立自己的企业,也可以由多数人联合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体现了法律鼓励投资兴业的理念。
“新公司法”之创新
2006年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极端重要的法律,它的修改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的修改也必将对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规范发挥重大作用。那么,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究竟“
新”在何处呢?依笔者之见,新公司法至少有如下创新。
第一,新公司法增创了“一人公司”,使个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一人公
司”的制度创设应当说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旧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个规定一方面压制了个人创办有限公司的热情;另一方面,一些有投资愿望的个人又不得不聘请一些挂名股东,以规避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使公司法的这一强制性要求变成了一纸空文;同时,由于挂名股东的出现,又平空增添了大量纠纷,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基于这种得不偿失的情况,新公司法解除了这一禁令,对鼓励投资,减少纠纷,必将有所裨益。
第二,新公司法采纳了学界多年提出的“授权资本”的建议,大大降低了创设公司的门槛。授权资本制和实收资本制的论争一直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焦点,旧公司法着眼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考虑,采纳了实收资本制。经过十二年的运行并参酌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我们发现,发达的西方国家以及港台地区莫不采用授权资本制。并且我们的外资法律制度,已经允许外商独资企业采用授权资本制,在同一个法律框架内,采用两种不同的注册资本制度,本身是不合理的。新公司法采纳了学界的强烈的呼声,更加注重公司法鼓励创业的作用,毅然采纳了授权资本制,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我们阅读一下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我们不难发现,只要我们有三万元,我们就可以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我们相信,新公司法必将成为一些创业者的圆梦之法!
第三,新公司法增加了多条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回应了在旧公司法在实务操作中的困境。旧公司法运行十二年,其中发现问题最大的是实务操作的困难,尤其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极为不利,一些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缺乏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时一些大股东甚至完全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几年不分红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是,旧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救济的途径却非常少,以至于中小股东投诉无门,只有忍气吞声。新公司法吸收了最近几年学界研究的成
果,十分注重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对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转让股权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给我们现实的司法运作指明了方向。
第四,新公司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规制,尤其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限
制。在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屡屡发生,中国股市持续低迷,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更是令人痛心。新公司法相较旧公司法而言,比较注重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衔接,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并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更加注重维护中小股东和股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新公司法反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新研究成果,对于董事、监事、股东、经理的权利制约更加精致。公司治理结构是整个公司法研究的核心问题,近年来研究成果可以说是相当丰富,新公司法吸收了这些研究成果,使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权利更加趋于平
衡,相互之间的权利制约更加精致。如,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就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务界的董事和监事权利滥用的问
题。
第六,新公司法基本解除了对公司的转投资限制和对公司股东担保的限制。公司的转投资限制和公司对自己股东担保的限制是旧公司法中重要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这两个限制也屡遭学者诟病。新公司法终于取消了这两个限制,赋予了公司经营活动更大的自由。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石,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并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
势,为自身寻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能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
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常见的空壳公司、脱壳经营、虚假出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人格滥用等,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滋扰。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矫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重要共识。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导入不仅对于强化公司股东的责
任,使有限公司弊端缩小到最小范围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已加入WTO经济环境的我国建设诚信社会主义国家也具有积极意义。
《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名称核定:
1、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 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照片两张、非本地户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注册资金;
7、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册: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 统计证
新《公司法》分解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是崭新的法律,修改前的230条除了20条原封不动外,其余的都出现了变化,其中30多条索性删除。至少对我十几年的法律经历来说,还没有见过这样修改法律的。所以,我认为,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这好象包括了几乎全部的市民),应当就新法常见的事项有个初步的了解。我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比较常见的问题,简要的叙述了一下。股份公司不涉及,深入的也不涉及,有些没有出台细则的,我也等着学习呢。总之,为方便客户单位的同仁及其他朋友对新的公司制度有个大体的概括了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概括的介绍绝对不等于也不能代替专业的意见,需要具体的、确定的意见的,需要个别沟通为宜。
这次我国新的《公司法》宣称的是“鼓励投资、意思自治”。(在法律上所说的意思自治另一面的价值含义是责任自负,这两层意义加在一起就是自由)
一、 公司和有限责任
公司是股东投资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股东投资一旦进入公司就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只能依公司法享有和支配,不能直接支配。(这是权利守恒定律,公司给你的股东权利交换了人家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是一个组织,即社团,有内部架构;公司不是
人,但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拟制人,就是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讲,应该叫“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即,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赔光了为止,股东责任是有限的,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上面说了,有限责任制度是西方17、18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在股东家产和公司风险之间铸造了防火墙,使社会资本最大效率的集中,历史上最早和最著名的公司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在本质上,公司是股东牟利的工具,但客观上成了社会资源最有效的组织方式。某种程度上可以
说,公司制度的出现,是古老中国生产效率开始落后于西方的标志性事件。
二、 股东人数和一人公司
以前注册公司要求是2-50个股东,也就是最少两个人才能成立一家公司。从新公司法开始,一个人也可以注册设立有限公司了,就是这次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
理由之一是设立条件反而高,比如注册资本要求10万,而普通有限公司只要求3万。二是个人财产风险巨大。我们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投资范围内承担风
险,输光为止,不能抄家。但是,当一人公司出现债务风险的时候,法律先推定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后给你机会让你自己证明你的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是彻底区分的,你的钱和公司的钱是两码事,如果能证明,你就免责,如果不能,你就用自己的财产替公司还债。现实中,你的手机费到底是你的私人事情产生的还是公司业务的需要,这很难说清。但是,如果你与人合作的时候遇到一个一人公司,我觉得你反而可以相信他,因为他有勇气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和公司绑在一起,我觉得信用反而高。老外喜欢用自己的名字做公司的字号,所以获得了更多的信赖利益,因为这意味着“经商就是做人”的理念。我们一直主张类似房屋中
介、留学咨询这类的公司应当实行公司和股东的连带责任,比如合伙企业,这样省得某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来欺诈社会,骗了钱就跑,钱他自己用了,你找他他说你找公司吧,公司是有限公司啊。(顺便说一句,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的。)
三、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以前,咨询公司注册资本要10万,零售的要30万,生产和批发的公司要50万,而且必须一次缴足。所以很多钱不够的只好去找“工商代理”筹钱注册,所以我们管50万的执照叫“垃圾执照”,从出生的那一天起,这个公司就根本不可信。现在,彻底改了。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无上限。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一般是两年以内缴足。但首付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3万。(金融、房地产等有特殊行业资质要求的从其要求)3万就可以开有限公司,当董事长至少在表面上变成很容易的事情了,所以,建议准备花多少钱做事业的人就踏踏实实按自己的现实计划投吧。这实际上是更多的市场准入,是鼓励投资。很多时候,法律和政府给公司设定更
多、更高的门槛的话,是在人为制造稀缺性,“卖白菜必须有30万注册资本、甚至必须获得某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定貌似保护消费者实际上是枪杀整个农贸市场,这种垄断该诅咒。盖茨和保罗刚开公司的时候是为了给交通信号灯设计控制软件,这在公司规模上就要求两台电脑就齐了,做大了就有个微软帝国。出资方式,只要是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东西都可以作为出资,货币、车、房、商标权、债权、股权都成,就是两个要求,一是非货币的就得先评估再出资,二是货币出资至少要占30%。其实多数情况下,对于中小公司这不成障碍,钱不是很多的话,都是先出钱,公司成立了再去购买非货币财
产,比较有效率。但是新规定对于控股公司,或者对于技术出资、将来想上市的公司来说,这可就太宽松了。
四、 分红比例
以前要求,股东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其实这是不公平的,干公司的都知道,有的股东出资少,但是人家有客户,或者人家有技术,钱不是全部。所以经常是表面上按出资比例分红,私下还要在做个协议,把应该的部分再给人家。
现在好了,规定:1、按章程约定分红,随便你怎么约定;2、章程如果没约定,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这是因为现在允许分期出资了,到分红的时候可能资金还没全出齐呢,按实际出的比例分更公平。所以:比如大当家出50万二当家出50万的公司,可以在章程里面约定大当家分八成红,二当家分二成。如果没约定,又假设到分红时大当家实际才出了10
万,二当家出了30万,那分红比例就是25%对75%,二当家不吃亏。
五、 法定代表人
以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非得是公司的董事长,有人在4、5家公司当董事长,不可能日常盯着滩儿的,但责任就得都抗着。现在好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成,公司章程决定之。
补充提示一下的就是,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喜欢对外自称:“我是法人”。这是错的,请记得:法人不是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您就别骂自己了。可以自称“法人代表”,这虽然不规范,但至少还能接受,最好是规规矩矩的习惯“法定代表人”的用法。
六、 经营范围和生产条件
以前总强调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就不行,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几年前从海淀工商就改革成不限制经营范围,但需要专门审批的除外。这次新公司法的态度是,经营范围还是要的,要写进章程和营业执照,但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无效。换句话
讲,你违法也违的是行业管理的法律,注册资金3万是不能经营机场建设的,违反的不是公司法。以前注册公司,要求你提供生产条件的证明,比如服装生产要看你的设备,其实还没成立公司就让人家先买设备是没道理的。这次全免了,只要求有办公地点就成。
合伙的债务如何清偿?
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企业法人登记审批的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规定的文件,登记机构审核认为登记注册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登记管理的有关规
定,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申请开办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作出准予或不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发照:经审查和核实,对核准登记的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凡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经营登记,申请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场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七、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联营企业,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公司法》对创立大会有哪些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原)公司设立,对实物出资的相关规定
实物出资的财产可以是: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其它的生产资料。设立担保的实物和租赁他人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以实物出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同时,需提供拥有该实物所有权的有效证明。
出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以实物出资的到位应以实物转移及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手续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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